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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城鄉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0-10-29 16:31:05 瀏覽:659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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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城鄉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火栓的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安徽省消防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三條   

各地公安機關是本地消火栓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

建設、水務、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建設、水務、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時,應當對涉及市政消火栓設置的部分征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五條   

市政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等建設工作。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要求的,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

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車道和取水設施,并設置醒目標識。水務部門予以配合。

第六條  

消火栓及其給水管線的建設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

消火栓及其配套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供水管網應滿足消防用水的水量、水壓要求。

第七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市政道路同步設計、施工和驗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圖紙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大型人員密集場所、特殊建設工程等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的建筑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其他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八條

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條

因綠化、市容環衛、建筑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自來水使用手續,取得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后,方可使用,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條    

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應當按照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并指定專人操作,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由自來水供水企業或者獲得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企業負責消防供水設施的維護。

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消火栓分別由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專人進行維護保養。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對違法使用消火栓的行為進行查處,并負責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日常檢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 對市政消火栓水壓不足、損壞等運行不正常的,要及時抄報同級建設部門。

市政消火栓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承擔城市網格化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并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等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   

維護單位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維護和保養,發現消火栓損壞或者接到消火栓損壞報告的,應當及時修復,確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市政消火栓的,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納入市政道路總投資,維護保養經費按照規定納入城鎮維護費。

單位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維護保養經費由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維護保養經費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發現損壞消火栓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通知供水企業。

禁止下列行為:

(一)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二)損壞、挪用和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

埋壓、圈占、遮擋、損壞消火栓的,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整改費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或審核備案、驗收備案的,依據相關消防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未辦理臨時使用手續擅自使用消火栓的,或者違反臨時使用消火栓要求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處罰。

未辦理臨時使用手續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應當向供水企業補繳5倍以上10倍以下的供水水費。

第十九條   

維護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不按照規定履行消火栓維護保養責任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屬于市政消火栓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屬于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損壞消火栓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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